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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民政

 

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1996年7月22日 国台发(1996)10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台办、公安厅(局)、司法厅(局)、民政厅(局): 为进一步做好台胞在大陆死亡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,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,参照有关规定,结合台胞在大陆死亡后处理工作的特点,特制订本办法。 一、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。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,谓正常死亡;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,谓非正常死亡。 台胞在大陆死亡,经当地公安机关验定,如属正常死亡,善后处理工作由台胞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,当地台办必要时予以协助。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(包括零散游客),由台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。如属非正常死亡,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,并通报同级台办,台办提供配合、协助。 二、通知死者家属 台胞在大陆死亡后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。一般由接待或聘用单位直接通知死者家属。如接待或聘用单位无法直接通知死者家属,可通过两岸其他渠道(如红十字会等社团)代为通知。必要时也可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(以下简称海协)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(以下简称海基会)联系。 三、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,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。若死者家属提出书面要求作尸体解剖 的,有关主管部门可同意。 对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,公安机关为查明死因,需进行解剖时,应尽可能通知死者家属到场。家属逾期不到,地(市)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处理。 四、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,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出具《死亡证明书》。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或被拘留的人员,在案件侦查、审理、执行期间正常死亡,由办案机关的法医出具确定其死亡的《死亡鉴定书》;办案机关没有法医的,可请公安机关派法医鉴定并出具《死亡鉴定书》。 非正常死亡,由地(市)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相关鉴定书。 根据海协与海基会《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》的规定,死亡公证属应寄公证书副本的范围。台胞在大陆死亡,除出具相关鉴定书外,同时应由死亡地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。 五、尸体处理 台胞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意愿,可在当地殡仪馆火化或运回台湾。如家属提出就地土葬,需向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葬在指定的公墓内。如需将尸体存放,可由当地殡仪馆妥善保存。 尸体火化,应由死者家属或其委托人持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,到当地殡仪馆火化。如确认死者无亲属,接待单位持《死亡证明书》到殡仪馆火化,同时将火化过程拍照并出具相关证明备存在殡仪馆。 对有接待单位的死者,在尸体火化前,可由接待单位酌情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。如死者生前对我友好,台办及有关单位可送花圈,或将追悼仪式拍照送死者家属。 对家属要求按台湾当地宗教、风俗习惯举办祭奠仪式的,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殡葬法规,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,在殡仪馆内进行。 办理丧事的费用自理。 六、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骨灰、尸体运输,须持有医院出具的《死亡证明书》或法医出具的《死亡鉴定书》,及殡葬部门出具的《火化证明书》和公证部门出具的《死亡公证书》。 将尸体运出境外的,应严格按照卫生部《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〉的若干规定》[(1983)卫防字第五号]和海关总署《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》[(84)署外字第540号]办理尸体出境手续。 骨灰、尸体运输出境均由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负责,具体由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广州等四个办事处承办,也可委托当地殡仪馆承办。如亲属提出将尸体运回台湾,运输手续和费用均由亲属自理。在两岸实现直接通航前,死者家属要求通过第三地运送尸体时,由其家属自行办理第三地手续,有关部门应予协助。如台方提出 由台湾直接派飞机或船舶运送尸体,应报国务院台办商有关部门后处理。 七、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家属或其代表和大陆有关部门人员在场。如家属明确表示不能到场时,公证部门人员应当到场。遗物清点必须造册,列出清单,清点人均应签字。遗物移交前要妥善保管好。移交遗物要开出移交书,一式二份,注明移交时间、地点、在场人、物品件数、种类和特征等,并由公证部门办理遗产移送公证书。 如死者有遗嘱,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,原件交死者家属或其他理人。 死者原持有的我出入境证件,由当地公安机关入境管理部门收缴。 八、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,善后处理部门应写出《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》报上级主管部门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台办、公安厅(局),抄国台办和海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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